第壹條本團體名稱:老子道教文化研究會。中國老子道教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老子道教文化研究會是全國道教文化研究者和愛好者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其成員來自全國各地的學術研究機構、高校、道教組織及相關社會團體,是以自願方式組建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為提高老子道教文化研究的學術水平,繁榮我國科學文化事業,增強我國綜合國力而努力。這個群體接受主管單位黨委的政治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團體的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第五條本組會議地點:中國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道教文化包括道學、道學、道教等學科,所以所有學科都設立分支,會向老子文化基金會申報。這些分會都在老子道教文化研究會的領導下,進行統壹管理和協調。
(二)培養道教、道教和丹道文化學術人才,促進全民健身和文化事業,提高廣大道教文化愛好者的學術水平和身體素質。
(三)舉辦各種專業學術研討會和報告會,交流研究成果和經驗。
(四)開展道教、道教、養生、新道教、道教經典、道教魔術等道教文化事業和全民健康健身活動。
(5)研究會將申報成立《老子道教文化研究》雜誌和研究會通訊,介紹國內外道教研究成果和學術新進展,溝通會員學術活動信息。
(六)與國外有關學術機構、組織和基金會的學術交流和友好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壹名理事或兩名會員介紹;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6)優先使用本會出版的資料或刊物。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接受本協會的領導,維護本協會的團結;
(四)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為本協會出版物投稿;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在1年內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的理事和領導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18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區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理事會聘請多名知名人士和資深學者擔任研究所顧問或名譽所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協會會長退休後,可視情況聘任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人事安排和財務管理受業務主管單位監督,遵守中國社會科學院頒布的有關規定,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政治監督。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主管機關推薦,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
(二)提名並提請任免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處理本集團的人事和業務相關事宜。
(6)本集團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會長的,經與會長協商壹致,常務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根據集團總裁和常務副總裁的意見,領導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壹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集團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配合下,設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成員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團體提出終止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由籌備委員會於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11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