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定額中,根據現行隧道技術規程,圍巖分為土質(ⅰ、ⅱ類)、軟巖(ⅲ類)、次軟巖(ⅳ類)、硬巖(ⅴ、ⅵ類)***。
3.本定額人工開挖機械開挖輕軌鬥車運輸工程按上導洞、擴挖、馬口開挖進行編制,還綜合了下導洞扇形擴挖法和木支撐的材料消耗;機械開挖自卸汽車運輸工程按“新奧法”原則編制,綜合了材料和鋼材支撐材料的消耗量;本定額在使用時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改變。
4.本洞內工程項目定額以1000m以內的隧道長度為依據,即施工工作面距洞口500m以內。工作面距洞口500m以上的,每增加500m(不足500m的按500m計),工日和機械臺班數按相應定額再增加5%。
5.各類開挖定額中,距有碴洞的距離已按隧道長度綜合計算,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6.現澆混凝土襯砌和塊石混凝土預制襯砌定額包括拱頂、邊墻襯砌、混凝土或漿砌片石回填、管(水)溝和隧道蓋板。
7.當采用噴射混凝土作為襯砌時,隧道內的管(水)溝和蓋板可按《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中的相關定額分別計算。
8.隧道內的工程內容包括排渣所需的照明、通風設施、管道和線路的安裝、拆除和維護。
9.洞內工程施工照明設施的用電量已包含在定額中。
10.隧道工程采用其他章節的規定:
(1)洞口基礎開挖、邊坡和排水溝開挖、土石方明挖和明挖隧道頂部土石方回填應采用其他章節的相關規範。隧道內管(水)溝蓋板如需配筋,應采用橋梁工程章節中配筋工程小構件的配筋定額。
(2)如果孔內工程項目需要采用其他章節中的相關項目,則定額的工日、機械臺班數和小型機具使用費應乘以系數1.26。
11.本定額未考慮地震、塌陷、溶洞和大量地下水處理等特殊情況所需費用,必要時可根據設計另行計算。
12.工程量計算規則:
(1)開挖量按設計斷面(成洞斷面加襯砌斷面)計算,定額中已考慮超挖因素,超挖量不計入工程量。
(2)錨桿數量為錨桿、墊板和螺母重量之和。
(3)噴射混凝土量按設計厚度乘以噴射保護面積計算。
(4)拱頂和邊墻工程量為拱頂和邊墻(包括基礎)襯砌之和。
(5)門墻為主墻、翼墻、防滲墻等砌體體積之和。
(6)照明長度為隧道入口與出口之間的中線長度。
13.本章定額不包括以下項目,必要時可采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中的相關項目。
(1)半隧道開挖;
(2)金屬網、塑料防水層。
第四章涵洞工程描述
1.本定額按常見結構分為五類:石板涵、石拱涵、鋼筋混凝土圓管涵、鋼筋混凝土板涵、鋼筋混凝土箱涵。對於其他類型,可參照相關定額進行編制。
2.為了適應不同情況的需要,在定額中,不僅按涵身和洞口編制了分項定額,還編制了擴大定額。壹般道路應盡量采用分項定額編制,廠礦、林業道路不能提供具體工程量時,可采用擴大定額編制。
3.各類涵洞定額不包括涵洞頂背填土、涵洞路面等工程內容,這部分工程量應計入路基路面工程量。
4.拱帽、支架、安裝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已根據不同結構包含在涵身定額中。為便於計算,涵洞基礎開挖所需的所有泵班已包含在洞體定額中,洞工程不再單獨計算。
5.定額中的涵洞洞按壹般標準洞計算。如遇特殊洞口,可根據砌體實體數量采用石洞定額計算。
6.涵身、洞和倒虹吸洞工程數量見下表:
定額名稱工程數量中包含的項目
鋪砌涵洞基礎、墩身、蓋板及洞身涵底用石蓋板。
石拱涵基礎、墩身、拱圈、護拱、涵底鋪砌、欄桿柱、扶手(橋臺背排水、防水層已作為附屬工程攤入定額)。
鋼筋混凝土蓋板涵基礎、墩身、墩帽、蓋板、涵底鋪裝、支撐梁、混凝土橋面鋪裝、欄桿柱和扶手。
鋼筋混凝土圓管涵、圓管涵涵身及端接底座
鋼筋混凝土箱涵體基礎箱涵體、混凝土橋面鋪裝、欄桿立柱和扶手
涵洞進口基礎、翼墻、邊墻、帽石、錐坡鋪砌、進口兩側路基鋪砌、進口河底鋪砌、防水墻、進口專用蓄水井、急流槽、防滑墻、消力池、跌水井、戽鬥等砌體實體。
倒虹吸孔井、擋泥井和水箱
7.涵洞擴建定額按每個單孔和固定涵洞長度計算。若涵洞長度與定額不同,可通過增減定額1m調整為雙孔,調整後的單孔定額可乘以以下系數:
結構型石板涵鋼筋混凝土圓管涵石拱涵鋼筋混凝土板涵
雙重孔隙度系數1.6 1.8 1.5 1.6。
第五章橋梁工程描述
1.本章定額包括圍堰築島、基礎工程、下部結構、上部結構和小橋擴建定額等。
2.本章主體工程中的基礎工程、下部結構、上部結構和人行道的定額分為:
(1)基礎工程:天然地基上的基礎在基礎頂面以下;打樁和灌註樁基礎在橫梁底面以下或承臺頂面以下;沈井基礎是井墩蓋頂面以下的整個工程。
(2)下部結構:
橋臺:指基礎或承臺頂面以上的所有工程,但不包括橋臺上的人行道、人行道和欄桿。如果U型橋臺有兩層蓋石,第二層是從屬橋臺,上面是人行道。
墩:指基礎或承臺頂面以上(柱墩為系梁底面)和墩帽或蓋梁頂面以下(拱橋為拱架)的所有工程。
索塔:塔墩與基礎頂面或承臺頂面至塔頂的所有工程固結;塔墩從橋面頂至塔頂分開,橋面頂以下部分按墩定額計算。
(3)上部結構:梁板橋是指墩帽或蓋梁的頂面,拱橋是指拱架頂以上兩個橋臺前墻前緣與人行道梁底面以下(無人行道梁時在第二塊路緣石頂面以下)之間的整個工程,但不包括橋面鋪裝。
(4)人行道和安全帶:人行道梁或安全帶底面以上(無人行道梁時為第壹層路緣石底面以上)的所有工程。
3.本章混凝土工程中,除鋼桁橋、鋼懸索橋橋面混凝土工程和小橋伸縮定額外,不包括鋼筋和預應力系統。
4.除本章中的鋪軌、電信電力線路、臨時便道和臨時橋梁外,其余場地需要設置的各種安裝設備、構件運輸和場地平整均包含在定額中,懸臂箱梁也包含在棧橋墩中,懸臂箱梁也包含在船上混凝土攪拌站中,因此在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5.定額中的混凝土按250L攪拌機分散攪拌配制。若某工程混凝土總量較大,需要使用混凝土攪拌站進行集中攪拌施工時,可增加“混凝土攪拌站”項目,相關定額中每10m3混凝土應扣除4個人工日、其他材料費用和250L攪拌機總臺班數。
6.本定額中的混凝土視為室外養護。若采用蒸汽養護,則在相關定額中每10m3實體扣除1.5工日等材料4元,蒸汽養護費用按預算定額中相關定額計算。
7.定額中的混凝土工程已包括作業範圍內的混凝土運輸。除橋面鋪裝外,現澆混凝土工程平均混凝土運距超過50m時,可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提供的平均混凝土運距和“混凝土攪拌站及混凝土運輸”定額增加混凝土運輸。
8.本定額中混凝土必需的外加劑費用已包含在相關項目定額中的其他材料費用中。
9.大體積混凝土工程定額必須采用埋地冷卻管降低混凝土水化熱,可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計算。
10.車行道的橋頭搭板應根據設計工程量和橋面鋪裝定額計算。人行道的橋頭搭板已並入人行道定額,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11.本章除編制分項定額外,為滿足廠礦和林業道路的需要,還編制了小橋擴建定額。壹般情況下,要盡量用好分項指標。廠礦、林業道路初步設計不能提供具體工程量時,可按擴大定額編制。
12.本章的定額只是橋梁的主要部分。至於引水工程、改河土方工程、引橋工程,不包括在定額內,必要時按相關定額另行計算。
13.工程量計算的壹般規則:
(1)現澆混凝土和預制混凝土工程量為結構或預制構件的物理體積,不包括空心部分的體積,鋼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不從鋼筋體積中扣除。
(2)鋼筋數量為鋼筋的設計重量,已包含在施工作業損耗中。施工中鋼筋接長所需的搭接長度不包括在本定額內,應計算在鋼筋設計重量內。
第壹節基礎工程
1.鋼板樁圍堰采用常用打樁機械在工作平臺上打樁。工作平臺、其他打樁附屬設施和鋼板樁的運輸已包含在定額中,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2.采用吊箱圍堰澆築水下承臺,利用原有打樁(或灌註樁)工作平臺拼裝下沈,承臺混凝土中埋設的鋼筋、木材的消耗量已包含在定額中。
3.基坑開挖定額中,幹挖是指無地表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濕挖是指施工水位以下的土。
4.基坑開挖定額中,基坑開挖排水和基礎、墩柱施工排水按不同覆蓋層綜合考慮,概算不單獨計算。
5.沈箱基礎定額中,船上拼裝的鋼殼沈箱已納入了拼裝船的拼裝工程。塢內拼裝的鋼殼沈井不包括塢內開挖,按基坑開挖定額另行計算。鋼絲網水泥薄壁沈井浮運降床定額已將下水軌道施工、軌道基礎開挖、沈井下水合二為壹,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6.導向船和定位船船體加固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消耗量以及沈井定位和落床所需的錨繩費已全部並入沈井定位和落床定額,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7.無導向船舶定位和登陸定額已將所需地籠和錨地的人工、材料和機器消耗綜合到定額中,在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錨系不與被引導船舶定位和靠泊定額整合的,概算按相關定額單獨計算。
8.錨系定額已將錨鏈的消耗量納入定額,並將錨泊和拋錨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機械的消耗量整合到定額中。編制概算時,不得隨意變更定額。
9.沈井連接工程已並入定床墜定額,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但高度連接所需的吊裝設備和定位船或導向船之間連接所需的金屬設備不在本定額內。編制概算時,應根據預算定額中的有關項目,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計算。
10.鋼殼沈井作為鋼圍堰使用時,回收部分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計算,但回收部分拆除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消耗量不包括在本定額內,必要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計算。
11.打樁工程以陸上和水下平臺、船舶常用的打樁機械為基礎,樁的運輸、打樁附屬設施、樁接頭已包含在定額中,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12.鉆孔灌註樁基礎成孔定額是根據不同的鉆孔方法、不同的土質地質條件、不同的孔深來編制的。旋挖鉆機和潛水鉆機也編制了船上配備泥漿循環系統的定額,所以在編制概算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該定額已包含在鉆機生產、組裝、置換、拆除和鉆頭維護所消耗的工、料、機班數中,鉆頭費用已包含在設備攤銷費用中,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13.灌註樁混凝土定額是根據機械攪拌和在工作平臺上向導管內灌註水下混凝土而編制的。該定額已包括設備(如導管等)的攤銷人工費和材料費。)和擴孔增加的混凝土量。編制概算時,不得單獨計算。定額還包括船上混凝土攪拌站的定額,在編制概算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4.埋設護筒的材料和設備消耗,如陸地埋設護筒的粘土或水中埋設護筒的定位導向架,鋼或鋼筋混凝土護筒接頭的鐵件和硫磺水泥,已包含在定額中,因此在編制概算時不再單獨計算。水中埋設的鋼護筒按護筒設計總重量計入定額,可根據設計要求計算回收量。
15.浮箱工作平臺定額中,每個浮箱的工作面積為3 * 6 = 18m2。
16.鉆孔土壤分類:
(1)砂土:粒徑不大於2mm的砂土,包括粉土和輕壤土。
(2)粘土:亞粘土、粘土和黃土,包括土狀風化。
(3)礫石:粒徑2-20 mm的角礫、圓礫(指重量比,下同)含量小於或等於50%,包括燧石粘土和顆粒風化。
(4)礫石:粒徑2~20mm的角礫、圓礫含量大於50%,有時還含有20~200mm的礫石、卵石,含量在10%以內,含塊狀風化。
(5)卵石:粒徑20~200mm的礫石,卵石含量大於10%,有時含孤石、巨礫,含量小於10%,含塊狀風化。
(6)軟巖:各種松軟、多節理、膠結疏松的巖石,以及堅硬的塊石土和孤石土。
(7)次生硬巖:硬巖,包括粒徑大於500mm、含量大於10%的硬塊和巨礫。
(8)硬巖:各種硬巖,包括粒徑大於1000mm、含量大於10%的硬塊和巨礫。
17.承臺定額適用於無水或淺水施工的底模和無底模承臺的澆築,底模和側模已包含在定額中。深水澆註承臺要加箱料。
18.工程量計算規則:
(1)圍堰及築島高度為平均施工深度加50cm,長度按圍堰中心長度計算。吊箱圍堰的工程量為吊箱金屬結構重量、吊箱整體下沈時的吊平臺重量和吊箱圍堰內支撐重量之和。
(2)基坑開挖量應根據設計圖紙、地質條件和施工規範確定坡度後進行計算。但是,集水井、排水溝、基坑回填、夯實等。均包含在定額內,不計入工程量。
(3)天然地基上的基礎工程量,按基礎、支撐梁、河床鋪砌、隔水墻工程量之和計算。
(4)沈井制作工程量:重力沈井為設計圖中井壁和隔墻的具體工程量;鋼絲網水泥薄壁沈井是刃腳和骨架鋼的重量,但不包括鐵絲網的重量;鋼殼沈井的工程量是鋼材的總設計重量。
(5)沈井漂浮定位工程量為沈井刃腳外緣包圍的面積。
(6)錨固系統定額工程量是指錨具的數量,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計算。
(7)沈井下沈定額工程量按沈井邊腳外緣所圍成的面積乘以沈井邊腳下沈深度計算。沈井下沈根據土、石深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下沈深度定額,定額中的下沈深度是指沈井頂面至工作面的高度。定額中綜合溢流(翻沙)量不再增加。
(8)沈箱填築工程量:實體為封底、填芯、封頂的工程量之和;空心是後蓋和頂蓋的數量之和。
(9)鉆孔樁數量根據設計圖紙的埋深計算。孔深是指從護筒頂部到樁底部的深度。成孔定額中,總孔深定額應適用於同壹孔中的不同土壤,無論其深度如何。
(10)灌註樁混凝土量為設計樁徑的實體量。至於擴孔數量和應鑿除的樁頭數量,已攤入定額,不計入工程量。
(11)灌註樁工作平臺的數量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的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