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采購洽談任務或基數的產品,由雙方協商簽訂購銷合同。第七條生豬、鮮蛋、牛、羊、禽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產品的名稱。使用的產品名稱必須準確。如果使用地域習慣名稱或產品品種(如黃牛、水牛等。)需要註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產品的數量和計算單位。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算方法。第三,產品的檔次和質量。畜禽產品均為鮮活產品,產品等級和質量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約定合理可行的檢疫檢驗方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產品的價格。對調度任務或調度基地內的產品,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購報價,合同執行期間如遇價格調整,執行新價格;超出采購任務或采購基數並協商采購的產品采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5.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根據派購任務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則上以壹年為期限,按季、按月執行;在派工任務或派工基地外采購並協商的產品,按雙方約定的交貨期限執行。根據鮮活商品的特點,可通過協商將交貨期適當提前或推遲。交貨地點和方式可由雙方商定。
6.付款結算。產品的支付結算壹般要求對個人會員、專業戶、個體戶進行錢貨清算。產品如需銀行結算,結算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統壹規定執行。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條款(如購買畜體而非活體時,數量與價格的換算方法,產品的衛生和質量要求,國家規定的獎勵和銷售政策,產前產後服務等。應在合同中規定)。第三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終止:
1.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應盡快將原因通知對方,經鄉鎮政府主管部門證明後,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會損害雙方利益和影響國家收購計劃的實施。第九條當事人壹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並達成書面協議。在達成書面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條當事人壹方接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後,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答復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當事人未在規定(約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視為違約。第十壹條購銷合同內購銷任務或基數的變更,還應報上級政府和下達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第四章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第十二條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賠償違約金不足部分。違約金、賠償金的交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或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壹方不得以扣除貨款來抵消。第十三條因上級領導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失誤,如擅自改變計劃、調度不當、非法幹預等,致使購銷合同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違約方應先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承擔違約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第十四條有本辦法第八條情形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