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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檢疫程序

1,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根據當地動物疫情決定是否受理。接受的,應當及時派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進行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2、檢驗數據和牲畜標識

3.官方獸醫應查看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和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情況。,並確認養殖場(養殖小區)在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且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餵豬。省內運輸生豬的,還應當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官方獸醫應檢查散養戶的防疫檔案,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垃圾餵豬。

5.官方獸醫應檢查豬畜標識的應用,確認其佩戴的畜標識與相關檔案壹致。

臨床檢查方法

1,單獨考察。通過目測、觸診和聽診進行檢查。主要檢查豬的精神狀態、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見粘膜、胸、腹和體表淋巴結、排泄作用和排泄特性。

2、發熱、精神萎靡、食欲不振、流涎;蹄冠、前叉、跟部出現水泡。水泡破後,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的爛斑。感染導致化膿,壞死,蹄殼脫落,無法平臥。如果鼻盤、口腔黏膜、舌頭、乳房出現水泡、糜爛等癥狀,則懷疑感染了口蹄疫。

3.高燒、倦怠、食欲不振、無精打采、彎腰駝背、兩腿發軟、行動遲緩;偶爾嘔吐,便秘和腹瀉交替出現;可見粘膜充血、出血或異常分泌物和發紺;鼻、唇、耳、下頜骨、四肢、腹部、外陰等處出現點狀出血,手指按壓不消退等癥狀的人,懷疑感染了豬瘟。

4、高燒、倦怠、食欲不振、精神疲憊;嘔吐、便秘、糞便帶血和粘液,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見粘液潮紅和發紺,眼睛和鼻子有粘液膿性分泌物;耳朵、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 * *共濟失調、步態僵硬、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系統癥狀;懷孕母豬流產等癥狀;或者無癥狀猝死,疑似非洲豬瘟。

5、高熱漏診;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堅硬呈粟粒狀,有粘液,腹瀉;如果皮膚出現紅斑、皮疹、指壓消退等癥狀,則懷疑感染了丹毒。

6、高燒;呼吸困難,隨後出現哮喘、口鼻有泡沫或清液;下咽部和喉部的急性腫脹、發紅、高熱和硬度;如果腹側、耳根、四肢內側皮膚出現紅斑、指壓消退等癥狀,則懷疑感染了豬肺炎。

7、咽喉、頸部、肩胛骨、胸部、腹部、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紅腫熱痛,硬塊,然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後中央壞死形成潰瘍;患者出現頸胸部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癥狀,懷疑感染炭疽。

考試

1、疑似患有本規程規定的流行性疾病以及臨床檢查中發現的其他異常情況,應當按照相應的疾病預防控制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

2.實驗室檢測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並出具檢測報告。

3.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種畜、乳畜跨省調運產地檢疫規則進行實驗室檢測,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檢驗結果處理

1.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2、經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疫通知單》,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2.1臨床檢查發現存在本規程規定的動物疫病的,應當擴大抽樣檢驗數量,進行實驗室檢測。

2.2發現本規程規定的檢疫對象以外的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防疫措施。

2.3發生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的通知》(2018號)處理。

2.4動物死亡後,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動物所有者按照《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7]25號)進行處理。

3、檢查發現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和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的,不予發證;要求貨主在按照本規定第4.3、4.4、5項的規定進行臨床檢查、檢測和檢疫結果前,對生豬進行隔離觀察15天。

4.生豬裝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監督貨主或者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檢疫記錄

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指導動物所有者填寫檢疫申報單。

2、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應當填寫檢疫記錄,登記主人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號等。詳細說明,並由業主簽字。

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當保存12個月以上。

法律依據:

《生豬產地檢疫規則》規定,本規則規定了生豬產地檢疫(包括人工飼養的野豬)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本規程適用於我國生豬產地檢疫和本省種豬產地檢疫。對合法捕獲的野豬的檢疫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