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會議營銷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品,嚴重侵害老年人權益,嚴重影響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司法機關要堅持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相結合,依法打擊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廣播電視和公安等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組織開展針對老年人保健品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以會議營銷、集中授課、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獎勵免費或低價旅遊、電話營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品的違法行為。
(3)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費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時,發現負有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鼓勵社區工作者、消費者、行業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向老年人欺詐銷售保健品的違法行為線索,提供違法行為證據。舉報內容屬實的,根據被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給予不同的標準。獎金由財政支付,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60周歲以上老年人有權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通過會議營銷、集中講座、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免費或低價遊覽、電話營銷、上門銷售、網絡銷售等方式購買的保健品。
退回的貨物應完好無損。消費者需要在驗貨的基礎上打開商品的包裝,或者進行合理的調試,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會影響商品的完整性。
(六)保健品經營者利用臨時場地開展集中體驗、宣傳、銷售活動的,場地提供者應當查驗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並向查詢經營者的消費者提供上述真實信息。
(七)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新聞媒體要在老年人中廣泛開展以識騙防騙為主要內容的關愛老年人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老年人抵制違法犯罪分子以“健康卡、親情卡、禮品品牌”等方式進行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要及時跟蹤報道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動態和典型案例,引導老年人科學養生,熱心提供健康咨詢服務和消費法律幫助,做好老年人消費維權服務,積極維護老年人健康訴求和消費權益,為老年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第二,加強預付卡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
(八)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預付卡消費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信息共享、分類監管等措施,明確預付卡消費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預付卡消費長效監管和服務機制,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預付卡消費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關於建設“數字龍江”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借鑒其他省份的經驗,逐步建設統壹的預付卡消費協同監管服務平臺,采集經營者預付卡發行、兌付、預付等信息,建立預付資金余額風險預警系統,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對經營者進行分類監管,向消費者公示,警示消費風險。
(九)經營者自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發行預付卡。預付卡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質優惠券等實體預付卡,或者以密碼、序列號、圖形、生物特征信息、電子數據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卡。
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卡金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金額不超過1000元;其他經營者向同壹消費者提供的註冊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單張未註冊預付卡金額不得超過500元。但是,除非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按照消費者的指示支付。預付卡超過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的部分,經營者不得減少或者取消承諾的優惠。
預付卡應當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等值發行,不得折價或者溢價發行。發卡機構可根據消費者實際購買的金額和數量提供相應的折扣。
(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主頁向消費者公示或者提供預付卡使用章程,告知其章程的主要內容。預付卡使用章程應當包括預付卡的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余額查詢渠道、退卡方式等內容。省級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預付卡使用章程示範文本。
消費者要求簽訂書面預付卡使用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省級預付卡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預付卡使用合同示範文本。
年卡、季卡等在設定使用期限內不限制消費次數的註冊預付卡,消費者因居住地變更、身體健康等原因需要轉讓的,經營者應當允許,不得收取費用。消費者要求掛失註冊預付卡的,經營者不得拒絕。
預付卡到期後,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卡余額或者延長期限,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卡余額,並依法要求賠償損失;經營者不得從預付卡余額中扣除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
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當地主流媒體上發布公告,並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註冊卡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合同的要求繼續履行或返還預付卡余額。
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卡余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
(十壹)經營者違反本決議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由預付卡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標明對嚴重失信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信息:
1.因停業、歇業或經營場所搬遷,未妥善安排預付卡支付、退卡等事宜,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無法聯系的。
2.壹年內兩次以上違反預付卡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通過發行預付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要受到刑事追究。
4.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