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父母有特殊困難或者無力撫養子女的,仍可以收養。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或者朋友撫養。被撫養人和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於收養。配偶壹方死亡,另壹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壹方的父母有優先購買權。送養人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嚴禁買賣子女或以收養為名買賣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之子女,得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2條之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