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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生活費用系數

法律主觀性:

(1),被贍養人未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生活費補償金額=10706元×(18-被贍養人實際年齡)÷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補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 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3349元×(18-被贍養人實際年齡)÷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受害人死亡,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2), 18-60周歲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10706元×20年)÷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補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 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3349元×20年)÷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3), 被贍養人在60周歲至74周歲之間的城鎮居民生活費補償金額={10706元×[20年-(死者實際年齡為-60周歲)] ÷有贍養義務的人數× 0.2(九級傷殘補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 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 { 3349元×[20年-(死者實際年齡-60周歲)])÷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賠償指數) (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4), 被贍養人7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生活費補償金額=(10706元×5年)÷有贍養義務的人數×0.2(九級傷殘補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補償即農村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3349元×5年)×0.2(九級傷殘補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補償指數 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後,也可能同時是工傷。此時屬於兩種性質的疊加,因為不需要擔心受傷人員。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是,對於六歲或八歲以上的兒童,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