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種方法可以防止違法犯罪:
1,就是采取聯合機制。動員全社會,建立完整的預防、監督和管理機制,動員壹切可以動員的力量;
2、是做好宣傳工作。積極開展主題鮮明、形式生動的教育活動,采取未成年人喜聞樂見的形式;
3、是做好防護預防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切實樹立和強化未成年人權益特殊保護的司法理念;
4.家庭是社會中的基本單位,也是未成年人生存的土壤。家長要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5.是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後的社會教育和幫助。
壹般預防。是指完善各種法律保護制度,開展各種教育活動,倡導良好的社會氛圍,改善家庭、學校等宏觀社會環境和社會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強化有條件的預防措施,減少犯罪的機會和條件。
特殊預防。是指采取特殊措施預防犯罪,依法監禁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違法犯罪。通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徹底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通過無期徒刑的適用,使罪犯終身與社會隔離,剝奪他們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條件;通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讓犯罪分子親身體驗刑罰的痛苦,自覺消除再次違法的念頭。
微觀預防是指設置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累犯。通過動員人民積極參與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來減少犯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和少先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報告會、講座等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組織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青少年犯罪預防教育的效果作為評估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學校應當聘請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從事法制教育。學校可以根據條件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計劃根據具體情況開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