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農牧業、食藥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教育、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工作。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業、食藥監管、質量技術監督、教育、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肉類蔬菜追溯管理協調機制,***同做好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運行及日常監管工作。第六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聯系各新聞單位,加強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工作。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入市經營者、團體消費單位和外埠肉品經銷商依法經營和遵守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規定,宣傳、普及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知識,增強誠信經營意識。第二章 追溯系統建設第七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牧業、食藥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市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臺,定點屠宰企業、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農貿市場、大中型超市、團體消費單位、產銷對接企業、配送企業追溯子系統和系統相關的網絡、電子設施設備等產品。第八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業、食藥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本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所需采集的經營者檔案及肉類蔬菜交易信息。第九條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按照統壹采集指標、統壹編碼規則、統壹傳輸格式、統壹接口規範、統壹追溯規程運行管理。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和團體消費單位,應當配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安裝相關設施設備和應用系統,建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統,並根據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需要對內部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相應調整。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肉類蔬菜經營場所,應當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納入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肉類蔬菜經營場所,不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相應改造,投入經費較大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使其達到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運行要求。第十壹條 農牧業、食藥監管等部門自行建立的追溯管理系統,應當與商務流通領域利用物聯網建設重要產品等追溯系統有效對接,為加強商務領域應急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落實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運行維護資金,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第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追溯管理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系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系統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建立追溯管理系統的定點屠宰企業、市場開辦者和團體消費單位,應當制定系統使用制度,並指定管理人員對信息采集、傳輸、通訊等設備進行日常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