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後,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征求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經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後,報環保部門備案。”修改為:“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將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二、《葫蘆島市行政復議調解和解規定》(市政府令第185號)
將第十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適用調解、和解:
(壹)涉及行政賠償的;
(二)涉及行政補償的;
(三)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當事人還可就行政確權、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為等引發的行政爭議達成和解。”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附件2: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8件)
序號文件名稱發文字號制發日期廢止理由1葫蘆島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2000年9月27日已被《價格認定行為規範》(發改價證〔2016〕84號)涵蓋。2葫蘆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號2000年11月13日上位法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原辦法已於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壹致。3葫蘆島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4號2002年11月19日已被《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實施葫蘆島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葫政發〔2015〕38號)替代。4葫蘆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市政府令第114號2008年7月21日已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替代。5葫蘆島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2011年5月18日依據遼寧省財政廳和遼寧省物價局聯合制發的《關於取消部分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遼財非〔2015〕982號)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原辦法實際上調整對象已消失。6葫蘆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3號2012年3月1日與《中國地震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第壹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規定要求的通知》(中震防發〔2015〕59號)中的規定不壹致。7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號2003年5月8日已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涵蓋。8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號2008年5月15日已被《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號)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