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壹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壹、二級保護區內:
(壹)對於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汙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汙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汙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於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二、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采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依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汙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壹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