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證申請
1.1
申請人到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級綠色辦公室)領取《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表》、《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相關材料,或從中心網站下載。
1.2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省綠色辦填寫並提交《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和生產情況調查表》及下列材料:
(1)關於保證綠色食品標準和規範實施的聲明
(2)生產操作程序(種植程序、養殖程序、加工程序)
(3)公司“基地+農戶”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地圖、基地和農戶名單、管理制度)
(4)產品執行標準
(5)產品註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7)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8)要求的其他材料(已通過體系認證的,應附證書復印件)。
2.驗收和試驗
2.1省綠辦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進行登記和編號。
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證明材料的審查,並向申請人出具文件審查意見通知書,抄送中心認證辦公室。
2.2如果認證申請資料不完整,要求申請人在收到文獻審查意見通知書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資料。
2.3如果認證申請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請人在本成長周期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2.4申請材料合格的,適用第三條。
3.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
3.1省綠辦應在《文獻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現場檢查計劃,在申請人確認計劃後,指派兩名或兩名以上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
3.2檢查員按照《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試行)》和《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技術規範(試行)》進行逐項檢查。每個檢查員應分別填寫現場檢查表和檢查意見。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評價報告、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報告及相關調查資料報送省綠辦。
3.3如果現場檢驗合格,可以安排產品抽樣。申請人提供近壹年綠色食品指定產品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並經檢驗員確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檢驗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免於產品抽樣檢驗。
3.4對通過現場檢驗並需要抽樣檢驗的產品,安排產品抽樣;
3.4.1如果當時可以抽取適合吸食的產品,檢查員按照《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範》對產品進行抽樣,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並將抽樣單復印件送中央認證辦公室。特殊產品(如畜產品等。)另行規定。
3.4.2如果當時沒有適合吸煙的產品,檢查員和申請人將當場確定抽樣計劃,並將抽樣計劃的副本發送給中央委員會認證辦公室。
3.4.3申請人應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和檢驗費送交指定的綠色食品產品監測機構。
3.5現場檢查不合格的,不再安排產品抽樣。
4.環境監測
4.1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應由檢查員在現場檢查時同步完成。
4.2經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技術規範》規定的豁免條件,免於環境監測。
4.3根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調查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經調查確認需要進行環境監測的,省級綠色辦應在收到調查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綠色食品指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環境監測,並將通知抄送中央認證辦。
4.4指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接到通知後,應在4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連同填寫好的綠色食品環境監測表,直接報送中央認證辦,同時抄送省級綠色辦。
5.產品試驗
指定的綠色食品產品監測機構在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清單和檢驗費用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產品檢驗報告,連同填寫好的綠色食品產品檢驗表壹並報送中央認證辦,同時抄報省級綠色辦。
6.認證審計
6.1省綠辦在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價報告和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並將認證申請材料、檢查員現場檢查評價報告、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報告和省綠辦綠色食品認證表報送中央認證辦。
6.2中心認證辦在收到省綠辦提交的材料、申請人直接寄送的環境監測報告、產品檢測報告、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基本情況調查表後,進行登記、編號,確認收到最後壹份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省綠辦。
6.3中心認證辦公室組織審查員和相關專家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6.4如果審核結論為“有疑問,需要現場檢查”,中心認證辦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省級綠辦。經申請人確認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6.5如果審核結論為“材料不齊全或者需要補正”,中央認證辦將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書》,並抄送省級綠色辦。申請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央認證辦公室提交補充材料,並抄送省級綠辦。6.6如果審核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中央認證辦將向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提交認證材料和認證審核意見。
7.認證審查
7.1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在收到認證材料和認證部門的審核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評審,並做出最終的認證結論。
7.2認證的最終結論分為兩種情況:
(1)認證。
(二)認證不合格的
7.3如果結論是“經認證的”,則應適用第8條。
7.4結論為“認證不合格”,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正在做出最終結論。
在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論通知發送給申請人,並抄送省綠辦。該生產周期將不再接受其應用。
8.證書
8.1中心將在5個工作日內向“認證合格”的申請人發送認證相關文件,並抄送省綠辦。申請人應在60個工作日內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8.2中心主任簽發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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