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汙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汙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汙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汙水處理設施、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汙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 排水與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本市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汙水的再生利用和汙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汙水處理能力。第七條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汙水處理、雨水和汙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汙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汙水源頭減排、汙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汙泥處理處置和汙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汙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汙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汙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汙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汙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汙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