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外來物種入侵 法律
2012年7月7日我國廣西省柳州市發生了壹次“食人魚傷人事件”。壹位當地居民在柳江河被3條兇猛的魚咬傷,據調查這種俗稱為水虎魚、食人鯧的“食人魚”原產於亞馬遜河,是食肉性淡水魚,富有攻擊性,最早是作為熱帶觀賞魚被引入我國境內,其適應能力強外加缺少自然制約的因素及天敵,被棄野外後迅速繁殖,蠶食當地生態環境。這次事件把人們的目光再度轉移到外來物種入侵問題上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對外發展, 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也呈攀升態勢,已給我國造成了非常嚴重的自然生態問題和社會環境問題。,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於2012年6月4日召開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第壹次會議,指出了我國在生物多樣性方面面臨的問題,同時要控制外來物種入侵問題,保護稀有物種。可見治理外來物種入侵已成為包括政府在內社會各界廣泛討論的話題,但如果不從法律手段對外來物種引進及物種入境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制,該問題將得不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壹、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及危害
到底什麽是外來物種入侵?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曾給予下過定義,外來物種入侵又叫生物入侵,是指外來物種在自然、半自然生態系統或生態環境中,建立獨立的種群並威脅到當地生物多樣性的過程。由此我們得知,外來物種侵入當地生態系統,並建立了物種族群,打破了原有的生態平衡和影響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環境。
1.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
按照是否有人類行為參與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壹般可以分為自然因素造成的外來物種入侵和人為因素造成的外來物種入侵。人為因素帶來的外來物種入侵,還可以根據主觀意圖分為有意引入和無意引入。
(1)自然傳入
自然傳入是指某物種借助自然力或通過特定媒介,轉移並擴散到原分布區域以外的領域,並加入該原分布區域以外的領域的生態系統,通過繁殖建立種群,改變當地原有自然景觀或給當地生物群造成破壞的外來物種入侵方式。如禽流感病毒可以借助的候鳥的遷徙傳播世界很多地方。
(2)有意引入
有意引入是指人類基於自身某種需要或其他目的將某個物種轉移到其原分布範圍以外的區域(授權或未經授權活動都包括)。這是外來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誘因,這些入侵物種由於突破了原生存環境和食物鏈,在缺乏天敵制約的情況下泛濫成災。壹般表現為作為牧草或飼料、作為觀賞植物、綠化景觀或用於藥用植物而引入植物;作為寵物或動物園展覽對動物種類的需求而引入等。
(3)無意引入
無意引入是指某個物種借助人類或人類交通運輸工具,轉移並擴散到其原分布區域外的地方,結果造成的非有意的引入。這種引進雖然是人的行為致使,但在主觀上並沒有主動行為的意願,只是無意識地憑借人類貿易交換活動、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船舶、飛機)、旅遊運輸、建設開發、貨物或服務快遞、郵寄信件等活動誤夾帶了入侵物種,如隨著進口貨物包裝箱進入我國的松材線蟲等。
2.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
(1)破壞生態系統
在過去的 50 年裏,人類因為外來物種的入侵已經失去了幾十萬種生物。這些入侵生物在掠奪本地資源的同時通過排斥和競爭形成大面積單優群落沖擊當地生態系統。例如麥穗魚和鰕虎魚在引入後以本地魚卵為食,造成本地魚類急劇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還會擾亂生物基因。例如壹些植被群落會被入侵物種滲透分割,造成近親繁殖或者遺傳變異;有些入侵種還會與本土物種雜交,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外來物種入侵也會對景觀造成破壞,最終改變當地原有的自然風貌。
(2)造成經濟損失
外來物種入侵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達574億元人民幣,美洲斑潛蠅的防治費就需4.5億元。而美國、印度、南非這3個國家曾公布其受外來入侵物種造成的經濟損失均在800億美元以上。英國曾經為了除草投入3.44 億美元。
(3)威脅人體健康
很多人類社會既有的傳染病都來自物種入侵,這些入侵物種本身是病毒攜帶體或病原,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和生存環境。毒麥入侵我國後不僅降低了麥類的產量和質量還容易被誤食後麻痹動物中樞神經,引起中毒,輕者會有頭暈、昏迷、嘔吐、痙攣等癥狀;重者則中樞神經系統麻痹甚至死亡。
二、外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治理措施
1.日本
日本島狀的地形特征使其生態系統更加脆弱,壹些外來物種通過競爭並排擠當地物種的方式建立種群,甚至與當地物種進行雜交不僅破壞基因還產生更加難以消滅的生物。有些有毒有攻擊性的物種還對人類生活或健康造成傷害,嚴重影響人們生活和經濟發展,因此日本政府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也格外重視。日本將外來物種分為入侵性外來物種、尚未歸類的外來物種和不需要註明類別名稱的生物體,並施以不同的措施。在2004年之前,對日本外來物種入侵問題沒有單獨立法,而是分散於各種法律中,例如《植物保護法》、《進口植物檢疫條例》、《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自然公園法》、《農田土壤汙染控制法》、《森林法》、《自然環境保護法》、《保護和飼養動物法》、《內外陸海洋環境特色措施法》、《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獵捕法》等。2004年6月頒布2005年6月生效的《外來入侵物種法》規定了禁止放生外來入侵物種,還明確劃分了防治機構在實施防治措施過程中的權力與義務,並對造成破壞者的責任及防治過程所造成損失的彌補措施、資金來源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未分類或定性的外來物種,要求在進口之前由主管大臣6個月內做出裁決,否則禁止進口。對“肇事”的個人和機構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