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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羅之爭的羅某侵權案件

方舟子和羅永浩在微博上互相指責之後,方舟子將“戰場”換成了法庭。他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用他的照片、姓名做廣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將北京市海澱區聖嘉德培訓學校(以下簡稱“老羅”)、合壹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訴至海澱法院,並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2013年6月17日下午,海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13時40分,海澱法院51法庭,方舟子的辯護律師崔傳偉訴稱,原告方是民,筆名方舟子系自由撰稿人,10余年來致力於普及科學知識,揭發學術腐敗現象,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崔傳偉稱,2012年6月,原告在“優酷”網上發現長達兩小時的“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供網民在線瀏覽並下載觀看。在該視頻前半部分,羅永浩未經授權便將方舟子的肖像用於“老羅英語培訓”廣告,且擅稱“老羅英語培訓學校”系“打假鬥士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培訓機構”。這不僅誤導、欺騙消費者,且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故請法庭判令兩被告立即刪除在“優酷”網上含侵權內容的3視頻,並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在國家級報刊和“優酷”網首頁刊登不少於壹個月的道歉信,並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等。

對此,被告“老羅”的辯護律師辯稱,該視頻中羅永浩關於方舟子及其頭像的言論,其實是僅代表老羅個人的壹個公益性演講,並非學校、公司主辦或授權,只是在講老羅的工作經歷和規劃。當時,現場聽眾大多是微博用戶和網友,老羅的話帶有調侃的色彩,沒有誤導消費者,也沒有損害性後果,不構成侵權,“況且,老羅當時那樣說,是因為方舟子在微博上打假,說了很多對老羅不利的話。”

“優酷”網辯護律師稱,該視頻是由“老羅”方發布。在接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後,“優酷”曾發函征求“老羅”意見,但“老羅”方稱視頻內容是真實的,不應刪除,“優酷網只是壹個網絡服務平臺,沒有權力刪除網友發的帖子。”該被告律師甚至稱,作為壹名公眾人物,方舟子應具有壹定的社會容忍度。

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老羅”在視頻中所使用的方舟子的頭像及名字,是否構成肖像權和姓名權侵權,如何確認方是民及方舟子系同壹主體等。雙方均出示了各自的證據相互質證並激烈爭辯。

該案沒有當庭審判。 2013年,方舟子和羅永浩的微博罵戰升級到法院。方舟子壹審訴稱,作為壹名10余年來致力於普及科學知識,揭發學術腐敗現象,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的自由撰稿人,2012年6月,他發現“優酷”網上有壹個長達兩小時的“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供網民瀏覽、下載。

方舟子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於是將老羅和他的朋友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澱區聖嘉德培訓學校及當時經營優酷網的公司訴至海澱法院,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院壹審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法律糾紛,根源在於方和羅的個人矛盾。雙方從言語不合、觀念沖突,到互相指責、互相揭短,再到泛化的言語譏諷、辱罵,直至將相互調侃的場合從網上微博轉移至現實生活的演講活動中。

單獨分析演講中羅永浩使用方的頭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顯然無法理解其意義,但對於了解雙方矛盾過程的聽眾或者網友而言,上述做法顯然是壹種條款和諷刺,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與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大相徑庭。

至於侵犯姓名權的問題,鑒於演講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該做法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盜用、假冒等情形。故方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駁回其訴求。

後方舟子上訴,被上訴人之壹變更成優酷與土豆合並後的新東家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方舟子上訴要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庭上,方舟子的代理人表示,壹審法院以該法律糾紛是方與羅的個人矛盾,方未提交老羅公司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證據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是錯誤的。雙方的個人矛盾只是侵權的起因,不能據此判斷惡意使用方的肖像行為的性質。

此外現有證據可證明,羅永浩在演講時將對方的微博原文進行了編輯和篡改,且“以營利為目的”並非是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必要條件。三被告應做出賠償。

對此,老羅公司與至聖嘉德學校辯稱,訴訟中的演講是羅永浩的個人演講,不是二被告授權主辦的,至於相關微博則是個人演講中使用的輔助資料,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能認定是侵權。

網站方面則認為,優酷網站只是壹個平臺,無法確認視頻侵權與否。

三方被上訴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會上是壹個公眾人物,其肖像權對社會有壹個讓渡,在沒有造成侵害的情況下,應該大度地允許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引用其話語。

老羅的演講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之壹,據了解,當天的演講是售票的,老羅曾表示收益將全部捐贈給慈善機構,對此,法官要求被上訴方盡快核實門票款的去向。

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壹中院稱,老羅科技公司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權,應當刪除視頻並支付方舟子為此事的合理支出1055元。 法院認為,羅永浩演講中“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說法,可能改變了方舟子微博中“打假鬥士方舟子親自承諾終生揭露的英語培訓機構下流品質——羅流氓保障”的原意,但結合上下文,壹般觀眾能夠理解出此句話中反諷、調侃和揶揄的意思,因此不構成對姓名權的侵犯。但在羅永浩演講視頻中,不難看出對方舟子的醜化、貶損之意,且顯然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疇,因此應認定方舟子的肖像權受到侵犯。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法院已向各方郵寄送達了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