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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儲運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總量控制、屬地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應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整體工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完善食品安全評價、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實施食品安全專業檢查員制度,建立以專業檢查員為主體、兼職檢查員為補充的專業檢查員隊伍。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食品安全職責:

(壹)制定食品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三)組織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督導評估;

(五)研究協調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農業農村、衛生、林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海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通過各種媒體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食品營銷網站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依法曝光違法行為。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廳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根據全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和調整自治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部門備案後實施。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要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廳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部門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