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繭絲綢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繭絲綢質量監督管理,明確繭絲綢質量責任,促進繭絲綢質量提高,維護繭絲綢市場秩序和繭絲綢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繭絲綢經營者(包括繭絲綢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儲存者,下同)從事繭絲綢經營活動,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繭絲綢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繭絲是繭和絲的總稱。蠶繭主要有鮮蠶繭、幹蠶繭、鮮蠶繭、幹蠶繭。絲綢主要包括生絲、絹絲和蠶絲。絲綢等

本辦法所稱繭絲加工主要包括蠶繭加工、柞蠶繭加工、生絲生產和絹絲生產。絲綢生產等。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繭絲綢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承擔繭絲綢質量監督檢驗的技術支持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繭絲綢質量公證檢驗,並對公證檢驗進行監督抽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繭絲綢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職責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為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地方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繭絲綢質量公證檢驗。第二章繭絲質量監督第四條國家推行繭絲質量公證檢驗制度。幹蠶繭銷售逐步實行質量公證檢驗;其他需要進行質量檢驗公證的繭絲(包括國家儲存的),由國家確定需要公證的繭絲品種、類別和公證環節。

前款所稱繭絲綢質量公證檢驗,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繭絲綢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並出具公證檢驗證書的活動。

繭絲質量公證檢驗證書是繭絲質量和數量的依據。

繭絲綢質量公證檢驗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制定。第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在涉及蠶繭收購、加工、銷售和儲存活動的場所實施蠶繭質量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蠶繭經營者是否按照儀器評估要求收購鮮繭;未經質量公證檢驗的繭絲質量、數量、包裝、標識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繭絲的鑒定和質量證明書是否與實物相符。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積極受理對繭絲綢質量違法行為的舉報。第六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繭絲綢質量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壹)對涉嫌違反本辦法的涉及繭絲綢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與繭絲綢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本辦法的經營活動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繭絲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文件、賬冊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繭絲,以及直接用於生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繭絲的設備和工具。第七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繭絲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所需的樣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從被檢驗的繭絲中抽取,並在抽取檢驗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結論。第八條繭絲綢經營者和使用者對繭絲綢質量公證檢驗或者依照本辦法實施的繭絲綢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或者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申請復驗。

繭絲綢的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在標準規定的復驗項目範圍內申請復驗。

省級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或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受理的復驗申請,應對原檢驗的留樣進行檢驗。復驗結論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繭絲綢質量復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制定。第三章繭絲經營者的質量義務第九條繭絲經營者收購蠶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收購蠶繭的質量;

(二)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收購的鮮蠶繭進行儀器評估;

(三)根據儀器評估結果真實確定收購蠶繭的種類、等級和數量,並在與銷售者結算前將儀器評估結果書面告知銷售者;

(四)禁止收購毛腳繭、濕繭、統繭等質量問題嚴重的蠶繭;

(五)不得偽造、篡改儀器評估的數據或結論;

(6)將收購的蠶繭分門別類,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