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未作規定的,暫不需要按《個體工商戶條例》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