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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全文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國家標準* * *國家標準GB 18467-2011代替GB 18467-2001,是獻血者健康檢查、全血和成分選擇要求2011-65438+。2012-07-01貫徹中國人民* * * 以及中國衛生部發布的序言II1範圍12規範性引用文件13術語及定義14總則15獻血者知情同意書16獻血者健康咨詢37獻血者全身檢查58獻血前血液檢測59獻血量及獻血間隔510獻血後血液檢測6附錄a .獻血者知情同意書及健康狀況查詢 獻血前檢查和采血記錄11前言本標準第4、5、9、10、8.2、8.3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根據GB/T 1.1-2009中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替代GB18467-2001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與GB18467-2001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調整標準結構,增加內容,引用文件和獻血者知情同意書,刪除原附錄C;——調整規範性技術條款的章節結構;調整免疫後獻血的相關規定,按照疫苗生產流程進行管理;——調整強制性條文,在原有的獻血前檢測、獻血量和間隔時間、獻血檢測等要求之外,增加獻血者知情同意的內容;-增加對獻血者生活經歷和旅行經歷的健康咨詢;——刪除獻血後血液檢測相關內容,如檢測方法、檢測標記等;——調整獻血的年齡、數量、血紅蛋白標準、血小板采集標準和獻血間隔時間;─修訂有關眼疾、同性戀及免疫後捐血的條文;——修改附錄A《獻血者知情同意書和健康詢問表》的相關內容;——修改附錄B中獻血前血液檢測和獻血記錄的相關內容..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東英、劉江、戴、、、陳曉、、姜峰、趙冬艷、莊。本標準所替代的以前版本為:-GB 18467-2001。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壹般血站獻血者健康檢查的項目和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壹般血站獻血者的健康檢查。本標準不適用於造血幹細胞捐獻、自體血液儲存和治療性單采。2規範性參考文件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GB18469全血和血液成分質量要求的術語和定義3 GB 18469中定義的術語和定義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3.1定期非復裝無償獻血者獻血至少3次,在過去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3.2預測采集後的血小板數量預測的獻血後血小板計數采集後獻血者體內剩余的血小板數量的下限用於驗證血小板采集方案。4總則4.1采血前應取得獻血者的知情同意,並進行必要的健康咨詢、全身檢查和血液檢驗。書面記錄見附錄a和附錄b。4.2獻血者獻血前的全身檢查和血液檢測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為14d。4.3獻血前健康檢查結果僅用於判斷獻血者是否適合獻血,不適用於獻血者健康狀況或疾病的診斷。4.4對健康檢查後不適合獻血的獻血者,應給予適當說明,並註意保護其個人信息。5獻血者知情同意書5.1知情自願血庫工作人員應當在獻血前履行對獻血者的書面告知義務,並取得獻血者簽署的知情同意書。5.2告知內容5.2.1獻血的動機無償獻血的動機是利他主義,目的是幫助需要輸血的患者。請不要為測試獻血。國家免費提供艾滋病咨詢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服務。如有需要,請聯系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請聯系國家公共衛生熱線12320)。5.2.2安全獻血者的重要性不安全的血液會危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不宜獻血,如有靜脈吸毒史、與男性發生性行為或有血源性疾病(艾滋病、丙肝、乙肝、梅毒等)風險者。).5.2.3高危行為人故意獻血的責任:捐獻傳染性血液會給受血者帶來危險,應當對受血者承擔道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高危獻血者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2.4實名制獻血根據《血站管理辦法》,獻血者獻血前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血站應當進行核對登記。冒用他人身份獻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5.2.5獻血後,獻血者應向獻血者報告。認為捐獻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盡快告知血站。血站應該提供聯系電話。5.2.6獻血反應大多數情況下,獻血是安全的。然而,個體可能偶爾經歷不適,例如頭暈、冷汗、穿刺部位擦傷、血腫、疼痛等。極少數人可能會經歷更嚴重的獻血反應,如暈厥。醫務人員應及時處理獻血反應,獻血者應遵循獻血前後的註意事項,以減少獻血反應的概率。5.2.7健康咨詢和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必須對獻血者進行健康咨詢和全身檢查,獻血者應當如實填寫健康狀況查詢表。不如實填寫的,捐獻的血液給受血者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5.2.8血液檢測血站將按照國家規定對獻血者的血液進行血源性疾病檢測。檢測合格的血液將用於臨床,不合格的血液將按照國家規定處理。血液檢驗結果不合格僅說明捐獻的血液不符合國家血液標準要求,不作為感染或疾病的診斷依據。5.2.9疫情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血站將艾滋病病毒感染陽性結果及其個人資料上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5.3獻血者知情同意獻血者應仔細閱讀知情同意書相關信息並簽字。6獻血者健康咨詢6.1獻血者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能獻血6.1.1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氣腫、肺功能不全等。6.1.2循環系統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四肢動脈粥樣硬化、血栓性靜脈炎等。6.1.3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腸炎、活動性或復發性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胰腺炎、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等。6.1.4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征、慢性尿路感染和急慢性腎功能不全。6.1.5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缺鐵性貧血和巨幼細胞性貧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紅細胞增多癥、粒細胞缺乏癥、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種出血和凝血疾病。6.1.6內分泌系統疾病和代謝紊亂患者,如垂體和腎上腺疾病、甲狀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癥、尿崩癥等。6.1.7免疫系統疾病患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大動脈炎等。6.1.8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感染性、過敏性、炎性全身性皮膚病,如黃褐斑、泛發性濕疹、全身性銀屑病等。6.1.9過敏性疾病及反復過敏患者,如反復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等。單純蕁麻疹急性發作時不允許獻血。6.1.10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腦血管疾病、腦炎、腦損傷後遺癥、癲癇等。,以及有驚厥或反復暈厥史的作者。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癥、躁狂癥、精神病、癔病等。6.1.1.2克雅氏病患者及有家族史者,或接受過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可能感染了克雅氏病病原體。6.1.13影響身體健康的各種惡性腫瘤和良性腫瘤患者。6.1.14傳染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和感染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患者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風病和性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梅毒螺旋體感染、淋病、尖銳濕疣等。6.1.15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骨結核等。6.1.16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肺吸蟲病、囊蟲病、肝吸蟲病、黑熱病、克山病、大骨節病等寄生蟲和地方病患者。6.1.17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病、矽肺及有害氣體和有毒物質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6.1.18部分吸毒者,如長期接受腎上腺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鎮靜催眠及精神藥物治療的患者;過去或現在的藥物依賴、酒精依賴或藥物濫用,包括吸煙、進食或通過靜脈、肌肉和皮下註射使用類固醇、激素、鎮靜劑、安眠藥或麻醉藥物。6.1.19易患血源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男男性行為者、多性伴者等。6.1.20同種異體移植受者:接受過同種異體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過器官、皮膚、角膜、骨髓、骨和硬腦膜移植的患者。6.1.21胃、腎、脾、肺等重要臟器切除者。6.1.22對受血者造成輸血相關傳染病的獻血者。6.1.23醫務人員認為不適宜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6.2獻血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時不能獻血。6.2.1口腔護理後不到三天(包括洗牙等。);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不到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氣修補術和扁桃體切除術後康復不到三個月;大手術康復後不到半年。6.2.2良性腫瘤:手術治療後不到壹年的婦科良性腫瘤和體表良性腫瘤。6.2.3經期及前後三天、妊娠流產後不滿六個月、分娩哺乳後不滿壹年的婦女。6.2.4活動期或進行性眼科疾病恢復不足壹周者,眼科手術恢復不足三個月者。6.2.5上呼吸道感染痊愈不到壹周者,肺炎痊愈不到三個月者。6.2.6急性腸胃炎康復不到壹周者。6.2.7急性尿路感染恢復不到壹個月的患者,急性腎盂腎炎恢復不到三個月的患者,處於尿路結石的發病期。6.2.8傷口愈合或感染愈合少於壹周,皮膚局限性炎癥愈合少於壹周,皮膚廣泛性炎癥愈合少於兩周。6.2.9被血液或組織液汙染的器械造成的損傷或傷口,紋身手術後未滿壹年。6.2.10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最長潛伏期為從接觸之日至發病之日。甲型肝炎痊愈後不到壹年,痢疾痊愈後不到半年,傷寒痊愈後不到壹年,布魯氏菌病痊愈後不到兩年。壹年內到瘧疾流行區或瘧疾痊愈未滿三年者,弓形蟲病痊愈未滿六個月者,Q熱完全痊愈未滿兩年者。6.2.11如果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藥物(如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藥物)少於五天,則不能捐獻用於血小板單采和血小板制備的全血。6.2.12壹年內輸註全血和血液成分。6.2.13寄生蟲病:蛔蟲病、蟯蟲感染未完全康復的人群。6.2.14急性風濕熱:痊愈後不到兩年。6.2.15性行為:與血源性疾病高危人群發生性行為不滿壹年者。6.2.16旅行史: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或監測傳染病疫區有旅行史,且入境時間小於該病最長潛伏期者。6.3免疫接種或生物制品處理後獻血的規定6.3.1接種疫苗無暴露6.3.1.1接種滅活疫苗、重組DNA疫苗、類毒素註射無癥狀或不良反應者,接種疫苗後24小時暫停獻血,包括傷寒疫苗、凍幹乙腦滅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聯合疫苗。6.3.1.2接種減毒活疫苗者,可在麻疹、流行性腮腺炎、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末次免疫後2周,或風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末次免疫後4周獻血。6.3.2有暴露史的接種狂犬疫苗後,被動物咬傷者,可在末次免疫壹年後獻血。6.3.3接受生物制品治療者接受抗毒素和免疫血清註射:獻血,包括破傷風抗毒素和狂犬病血清,只能在最後壹次註射後四周給予。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註射的人,壹年後可以獻血。7獻血者壹般檢查7.1.1年齡:國家推薦的獻血年齡為18至55歲;對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自願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7.1.2體重:男≥50 ?,女≥45?。7.1.3血壓:12.0千帕(90毫米汞柱)≤收縮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