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建成後,要向市填報《軍隊退休幹部住房建成報告表》,由市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上報省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隊。部隊接到通知後,應派人前來我市做好交接的準備工作。第二條 有關部隊接到安置地區的通知後,應在軍隊退休幹部報到前,將其檔案材料直接送往市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進行審查核對。退休幹部的檔案,要按幹部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登記,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不得丟失塗改和泄密。第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建成以後,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住房收費標準,依照粵府[1981]92號文件規定,按當地政府機關幹部宿舍收費標準收費。民政部門要根據軍隊退休幹部的年齡、身體等具體情況,做好住房分配。分配住房的標準:團職幹部七十平方米建築面積,營職以下幹部五十平方米建築面積。分配住房的原則:夫妻雙方同時退休的,按職務高的壹方居住標準分配住房;壹方退休、壹方仍在部隊的,暫不安排住房;壹方離休、壹方退休的,隨離休幹部居住;現在住地方分房(指分配給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其住房面積不低於現行規定標準的,不再分配住房。住房面積低於現行規定標準(不包括《暫行規定》公布以前接收的軍隊退休幹部),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分配住房,但應將原住房收回,不得同時占用兩處住房。對其中人口較多、住房較擁擠的,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留用壹部分住房。房管部門收回這部分住房後,應優先照顧分配給以前回地方的無房和住房擁擠的軍隊退休幹部。廣州地區的軍隊退休幹部,住部隊房屋的,分配住房後,應將原住房交回部隊。第四條 軍隊退休幹部來我市安置時,廣州地區的軍隊退休幹部搬家所需車輛由原部隊負責;易地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搬家到達廣州車站、碼頭後的運輸車輛,安置區、縣的民政部門可協助聯系租用車輛,但所需費用應由本人負責向原部隊報銷。第五條 軍隊退休幹部和隨遷家屬的戶口,憑軍隊軍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書、介紹信(其隨遷家屬憑戶口遷移證和糧食關系轉移證明),和市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的軍隊退休幹部落戶介紹信,及退休幹部隨遷子女名單,到市公安局核對、登記、加簽之後,再到駐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當地糧食部門憑公安部門的落戶證明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部門開具的《軍隊退休幹部糧食關系介紹信》,及遷出地的糧食供應轉移證明,辦理糧油銜接供應手續。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家屬子女,原是城鎮戶口的,隨遷後仍吃商品糧。第六條 易地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經批準隨軍的配偶、未成年、待業的子女及退休前批準隨軍的其它親屬可隨遷。其配偶是國家正式職工(含集體所有制)的可以隨調。易地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指無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或身邊雖有子女,但因子女殘廢不能照顧父母的,準調壹個已工作的子女(含其子女的配偶)。對於他們的工作調動,隨遷前由部隊派人攜帶隨調人員檔案到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聯系安排工作,落實安排單位後壹起隨遷。對於軍隊退休幹部在退休前隨軍供養的、現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伍後,可到退休幹部居住地區落戶,按城鎮退伍軍人安排工作。
軍隊退休幹部隨遷的子女就學,教育部門應憑當地安置部門的證明,辦理戶口後,在居住地區安排就讀。第七條 軍隊退休幹部當年的退休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殘廢金、醫療費、護理費、水電補貼、福利費等,由軍隊壹次交給地方的安置部門。退休當年所需的其它經費,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當地國家機關幹部的標準,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從下壹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等,由區、縣民政部門按標準列入區、縣財政預算並按月發給。第八條 要關心軍隊退休幹部的身體健康。軍隊退休幹部享受國家機關相同職級幹部的公費醫療待遇並按其住地,就近劃分醫療單位就診。軍隊退休幹部隨遷家屬及子女,應按規定辦理統籌醫療。第九條 要在政治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軍隊退休幹部。軍隊退休幹部進點安置後,黨員必須持部隊黨組織的介紹信到市委組織部轉組織關系。在軍隊退休幹部比較集中的地方,要按黨章規定成立黨的組織,歸當地政府直屬機關黨委或民政部門黨組織領導。要健全黨的生活制度,組織他們閱讀、學習上級有關文件,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大事。其生活物質供應,享受地方同級退休幹部的待遇。要鼓勵軍隊退休幹部參加壹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和文娛活動,活躍他們的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