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鐵道部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在鐵道部所屬鐵路旅客餐車統壹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鐵路旅客餐車定額發票(1)。
《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規範鐵路旅客餐車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鐵道部各鐵路局,青藏鐵路公司,集裝箱、特種貨物、箱包公司:
為規範鐵路運輸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和鐵道部決定在鐵道部所屬鐵路旅客餐車上統壹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鐵路旅客餐車定額發票(以下簡稱鐵路餐車發票)。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鐵路餐車發票是指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列車上提供餐飲服務時開具的收付款憑證。
二、鐵路餐車發票是單聯兩聯的,即存根聯和發票聯並列設置,存根聯在左,發票聯在右。定額發票的面額為壹元、兩元、五元、十元、五元和壹百元(發票聯附後)。
三是為確保鐵路餐車發票在全國範圍內的使用和識別,鐵路餐車發票采用65g幹復寫紙印制,票背刷成淺綠色並印有“鐵路專用”字樣,規格為150×70MM。鐵路餐車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統壹印制。各鐵路局(含青藏鐵路公司,下同)向納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征購,可在其鐵路局旅客列車上跨省使用。
四、鐵路餐車發票從2006年3月1日起啟用,各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領取的原稅務發票,可延期至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的舊發票應進行清理、登記和記錄,並在2006年7月31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五、鐵路部門的售票單位應按規定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發票的購買、開具、保管和註銷工作,季度和年度終了後05天內必須向當地省級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使用和保管情況報告。
六、鐵路餐車發票不得超範圍使用,牟取暴利,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鐵路局、集裝箱、特種貨物、行包公司可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鐵路餐車發票和鐵路運輸主業以外其他業務發票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並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告知社會,接受消費者監督。
鐵路部門使用發票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市管轄業務重疊時,由鐵路部門與相關省級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附件:鐵路旅客餐車定額發票票樣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於規範鐵路旅客餐車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