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經營者在生活區和住宅小區規範經營。鼓勵企事業單位、虧損企業利用閑置場地和廠房擺攤設點。第十條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有關的早市(夜市)、圖書、期刊、水果、修理等攤點應當在生活區、住宅小區和背街小巷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設置機動車修理和清洗攤點,禁止在市區壹環路以內設置露天音樂茶座、卡拉ok茶座等攤點。第十壹條攤點設置實行統壹規劃、聯合審批。需要增設攤點的,各區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增設攤點所在地理位置、使用性質的書面計劃,提交市整治攤點辦進行可行性審查匯總,報市領導小組聯合審批。城市更新改造攤位應經市領導小組批準後,逐壹接受開辦單位提出的開辦攤位投標。第十二條申請設立批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影響市容、妨礙交通,並應有相應規模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和衛生設施;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應數量的管理人員。第十三條申請設立集團展位的審批程序:
(壹)開辦單位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設點申請;
(二)區人民政府征求攤點所在地街道的意見後,再報市整治攤點辦公室審查;
(三)市整治攤位辦公室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實地考察後,按照市領導小組批準的攤位群設置方案予以批準,並為攤位群發放定點許可證。攤位群定點許可證由市整治攤位辦統壹印制,有效期壹年。有效期屆滿後,發起人可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攤位群開辦單位取得攤位群定點許可證後,應按規定到市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者利用違法建築物進行經營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十四條申請批攤定點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區人民政府、攤點所在地街道和開辦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申請表;
(二)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證明;
(四)
(五)相應的管理制度。第三章攤點管理第十五條攤點管理遵循誰開辦(投資)誰管理、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由開辦單位負責日常管理。開辦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管理,但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