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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攤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規劃和布局攤點設置,方便人民生活,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二環路內攤點的設置和管理。第三條本市攤點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多元設置、集中審批、規範管理、統壹收費的原則。第四條市攤點(群)整治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攤點設置的統壹規劃、布局和聯合審批。市整治攤點(群)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攤點辦公室)負責處理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攤點開辦單位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公安、市容、城市規劃、衛生、市政管理、價格、稅務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各司其職、分類指導,做好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集聚地的規劃設置和審批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開發新區、改造舊區和新建住宅小區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建設相應規模的商業網點和集貿市場,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未配套設計建設商業網點或者集貿市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驗收單位不得組織驗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和投資者開發建設室內市場。建設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後,先退還出讓金,由市政府投資,免收各種費用;與商品房合建的集市,規劃設計方案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後,減半征收土地出讓金和各項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兩側的居民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適當設計建設商業網點。否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第九條攤點的布局和選址應當方便群眾生活,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市容。禁止在城市主幹道上擺攤設點,嚴格控制壹環路以內輔道上擺攤設點。

倡導經營者在生活區和住宅小區規範經營。鼓勵企事業單位、虧損企業利用閑置場地和廠房擺攤設點。第十條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有關的早市(夜市)、圖書、期刊、水果、修理等攤點應當在生活區、住宅小區和背街小巷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設置機動車修理和清洗攤點,禁止在市區壹環路以內設置露天音樂茶座、卡拉ok茶座等攤點。第十壹條攤點設置實行統壹規劃、聯合審批。需要增設攤點的,各區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增設攤點所在地理位置、使用性質的書面計劃,提交市整治攤點辦進行可行性審查匯總,報市領導小組聯合審批。城市更新改造攤位應經市領導小組批準後,逐壹接受開辦單位提出的開辦攤位投標。第十二條申請設立批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影響市容、妨礙交通,並應有相應規模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和衛生設施;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應數量的管理人員。第十三條申請設立集團展位的審批程序:

(壹)開辦單位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設點申請;

(二)區人民政府征求攤點所在地街道的意見後,再報市整治攤點辦公室審查;

(三)市整治攤位辦公室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實地考察後,按照市領導小組批準的攤位群設置方案予以批準,並為攤位群發放定點許可證。攤位群定點許可證由市整治攤位辦統壹印制,有效期壹年。有效期屆滿後,發起人可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攤位群開辦單位取得攤位群定點許可證後,應按規定到市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者利用違法建築物進行經營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十四條申請批攤定點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區人民政府、攤點所在地街道和開辦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申請表;

(二)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證明;

(四)

(五)相應的管理制度。第三章攤點管理第十五條攤點管理遵循誰開辦(投資)誰管理、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由開辦單位負責日常管理。開辦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管理,但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