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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本市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但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遊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

(壹)體育活動。

(二)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

(四)花市、拜祭、遊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

(六)公益慈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為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必要的公***交通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線路調整,指導地鐵、公交運輸單位積極配合調整運力。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中臨時建(構)築物的搭建施工進行檢查指導,指導承辦方委托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人行道以及相關公***場地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審查把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治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指導臨時性懸掛物、指示標誌的設置。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衛生監督,指導承辦者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聯系就近醫療救護點,開通應急救護綠色通道。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六)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及時提供涉及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單位按各自權屬對活動區域內和周邊相關設備以及臨時架設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壹)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並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後,報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跨區舉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者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第九條 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包括組織、協調、保障等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與預計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的證件、門票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場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固定座席計算;場地無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活動場地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等各類設施占用空間後,剩余面積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計算。第十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報材料目錄:

(壹)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聯合承辦協議應當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以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地租賃協議或者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場地業主單位的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