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壹步分化,種姓制已逐漸形成為壹種社會體系。作為第壹等級的婆羅門,獨攬宗教事務,形成專門的祭司階級,有些婆羅門還參與政事。第二等級的剎帝利,是掌握軍政大權的武士階級。這兩個等級處於統治地位。第三等級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眾,從事農業、畜牧業和商業等。這是就雅利安人3個等級具有代表性的職業來說的,而社會現實並非如此單純。事實上有些高級種姓的人也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而在吠舍中間有些商人後來恃其財富,飛黃騰達。第四等級首陀羅,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貧困的雅利安人。他們是被壓迫、遭奴役、受歧視的無權居民等級,從事手工業和農牧業,他們之中大多數是奴隸。
古代種姓制度 這4個等級至法經、法典時代,日趨嚴格。在職業上,各種種姓原則上是世襲不變的。按《摩奴法典》規定,高級種姓由於“窮困”可以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相反,低級種姓不得從事高級種姓的職業。在婚姻上,各種姓原則上同姓通婚,即實行內婚制。《摩奴法典》規定,高級種姓之男因“貪欲”可以娶低級種姓之女;相反,低級種姓之男不得娶高級種姓之女 。前者稱“順婚” ,後者稱“ 逆婚”。職業世襲化和種姓內婚制是種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種姓的人還不能同坐、同飲食。此外,各種姓間,特別是前3種種姓和首陀羅之間 ,在宗教社會生活和法權方面 ,都有嚴格的界限和區分。前者有權參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經過入門式(入教式)稱為再生人。後者無權,故稱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對再生人與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債務和繼承等民事糾紛都有不同的規定。婆羅門教經典對各種姓間的關系所以作如此嚴格的規定,旨在保證高級種姓、特別是婆羅門種姓的特權利益。
隨著社會勞動分工的發展,在吠舍和首陀羅中間,繁衍出很多從事不同職業的小集團。這些小的職業集團逐漸脫離原來的瓦爾納而成為單獨存在的迦提。迦提具有瓦爾納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的基本特征, 屬被壓迫等級 ,社會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記載59種迦提,其中最受壓迫的是所謂逆生的6種迦提:蘇特(看管馬和戰車者),馬哥陀(商人) ,維底哈卡(服侍婦人),阿堯哥沃(木匠),剎特裏(捕殺穴居動物者),旃荼羅(運搬無親人的屍體和執刑者)。在這6種人中,旃荼羅的地位最為低下,最受歧視,為古代“ 不可接觸者”(賤民)的代表。後來迦提的數目愈演愈多,四個瓦爾納的區分越來越失掉意義,從而這壹概念逐漸消失而為迦提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