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界定以《松山戰役舊址文物保護規劃》為準。第三條 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保護、管理、建設、生產、生活、考察、遊覽、祭奠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工作,堅持科學規劃,規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保護對象:
(壹)遺跡、遺物等遺存;
(二)標誌說明碑、界樁及相關標識;
(三)原有紀念設施,經批準新建的紀念、保護、管理、展示利用等設施;
(四)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戰役遺存。第六條 保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龍陵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建設規劃、體制改革、各級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補償、獎勵機制,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臘猛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第七條 龍陵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管理措施;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開展日常管護、巡查活動;
(四)受理舉報,依法查處破壞、損毀遺址的違法行為;
(五)做好經批準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修繕、遷移、重建工作;
(六)樹立標誌說明碑、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樁並建立檔案;
(七)組織開展松山戰役歷史、文化研究;
(八)完成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龍陵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工作。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破壞松山戰役戰場遺址行為的權利。對在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九條 龍陵縣人民政府可以合理利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學術研究、參觀遊覽等活動。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的利用應當符合《松山戰役舊址文物保護規劃》,尊重歷史,確保遺址安全。第十條 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破壞遺跡、遺物等遺存;
(二)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采礦、采砂、采石、取土等作業;
(三)損毀、擅自移動標識、標誌、界樁或者其他紀念、保護、管理設施;
(四)在文物或者紀念、保護、管理設施上刻劃、塗汙;
(五)違規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或者野外用火;
(六)擅自興建墳墓或者設立紀念設施;
(七)擅自擺攤設點、張貼宣傳品;
(八)放養畜禽;
(九)違規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廢棄物,違規排放汙染物;
(十)其他損害遺址的行為。第十壹條 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龍陵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壹)舉辦遊樂、演藝、商品展銷等活動;
(二)影視拍攝;
(三)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或者保護、紀念、管理設施進行商業經營活動;
(四)復制、拓印文物及紀念設施。第十二條 在松山戰役戰場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松山戰役舊址文物保護規劃》,並經依法批準。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不得影響遺址及其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