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擺攤等活動,阜陽市的要求是:
《阜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商場、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為責任人;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範圍和責任,並予以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管執法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具體路段和時段,允許擺攤設點。在特定路段進入攤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場所和時間範圍內經營,配備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