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證據確鑿,賣淫就可以受到懲罰。賣淫,只要不與不滿14周歲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就不構成犯罪,按治安案件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握了法律就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當由人民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當由人民掌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民族性質的純潔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