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建築和***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