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近期壹寸免冠正面照及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證明材料。
2.受理: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審批: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審批。
4.制證:對審批通過的數據進行制證。
5.送達:在窗口領取證書或通過快遞送達。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