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在征得業主同意後,物業可以利用社區的土地進行經營。業主向物業支付的實際上是車輛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