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典時期相關案件的處理意見,可以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
因疫情不可抗力,相關承租方無法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承租人可以主張出租房屋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或繼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且明顯顯失公平會要求減免租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重要通知也確認疫情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審理涉疫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法官會議紀要也認定,當事人因疫情影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