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標簽上不需要標明食品的生產工藝或加工方法。這是因為生產工藝或加工方法不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最關心的直接信息,也不是食品安全和質量保證的核心要素。同時,生產工藝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得在標簽上詳細註明不太現實,也缺乏統壹的標準和監管。
其次,標簽上不需要標明食品的售價。銷售價格受市場供求、銷售渠道、地區差異等多種因素影響,波動較大。因此,在食品標簽上標明價格不符合標簽的基本功能,難以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
最後,也不需要在標簽上標明食品的廣告標語或宣傳信息。這些信息屬於商業宣傳的範疇,與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沒有直接聯系。如果標簽上允許出現廣告標語,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損害市場公平競爭。
總而言之: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但無需在標簽上標明生產工藝或者加工方法、銷售價格、廣告標語或者宣傳信息。這些內容不屬於標簽上應當標註的項目,不符合標簽的基本功能,還可能對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67條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