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遺失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自掛失之日起3個月內未找到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新卡,補領身份證本身屬於掛失行為;
2.被盜或丟失仍然有效的身份證,總會引起人們對被犯罪分子濫用的恐懼,現實生活中有太多值得記取的教訓。為了避免意外,在報紙上聲明掛失作廢並非沒有必要,因為壹旦出現問題,報紙上的掛失日期是當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唯壹證據;
3.凡是與身份證開戶相關的業務,也要及時到營業廳掛失,並查詢是否有人盜用自己的證件進行非法消費,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更換新卡的基本流程如下:
1.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現場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費用,領取費用收據和《居民身份證證明》;
4.從受理之日起,壹般60天內可以拿到新的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在90天內領取。領新卡的同時交舊卡,舊卡作廢。
申請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1.申請人攜帶本人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系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請人持證件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備註:人像采集標準:證件照片為申請人免冠頭像,無標準服裝。經常戴眼鏡的人拍照壹定要戴眼鏡,這樣才能保證人像清晰,沒有明顯失真。
綜上所述,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遺失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自掛失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找到的,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換領新證,補領身份證本身屬於掛失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