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廣東省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計生獎勵假。部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將30天的獎勵假延長至80天後,產假最少即可休178天。我國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於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廣東工作生子的女方可以享受到八十天的獎勵假,男方可以享受十五天的陪產假。並且會在規定的產假假期內照發工資,並不會因此而影響到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產假是指在職女性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產假時間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應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員工就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來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來自行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