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邊是張開雙手接跳樓女兒的父親,壹邊卻是強奸親生女兒長達9年的父親。不僅如此,被侵犯的女兒從來沒有等到道歉,侵犯她的父親反而將女孩告上了法庭。
壹、禽獸行為長寧男子王某有兩兒壹女,他在小女兒年僅12歲時對她進行侵犯。從女孩12歲到21歲,每天都遭受著來自親生父親的威脅。直到21歲時,女孩終於獲得了自由。過去的9年時間,她每天都過得生不如死。有哥哥有父親,然而這些人卻正是傷害他最深的人。21歲時,女孩將自己的父親告上了法庭。最後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女孩也終於不用再忍受父親的侵犯。
二、王某將女兒告上法庭從那之後,女孩基本上和王某斷絕了聯系。即使王某出獄,女孩也對他像陌生人壹樣,和兩個哥哥的聯系也很少。大家相安無事幾十年,而在王某90歲,女孩60歲的時候,王某卻將女孩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孩對其負贍養責任。之前王某壹直是由大兒子照顧的,和二兒子小女兒基本沒有聯系。然而大兒子卻忽然離世,王某壹下子沒了依靠。他自己每月有千余元的保養金,但是王某卻認為這些錢根本不夠。王某年紀大了,體弱多病,他每月需要請專門的護工照顧自己。為了得到錢王某將兒子、女兒告上了法庭。然而王某的小女兒卻拒絕向王某支付贍養金,理由正是自己曾經遭到父親的侵犯。小女兒也已經60歲了,每月僅有幾千的養老金。二兒子的情況和她差不多,每月3000的養老金。都已經是年過半百的老人,自己都自顧不暇,卻必須對老父親行贍養義務。
三、小女兒有權拒絕贍養經過協商,二兒子承諾每月給王某1000的贍養費,而小女兒始終拒絕支付贍養費。雖然在女孩21歲前,王某對她都有撫養責任,但是他卻並沒有盡到壹個父親該盡的責任。相反將更多的傷害,加諸到女孩的身上。仿佛這個小女孩並不是他的親生女兒,而是他可以利用的工具壹樣。身為子女必須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然而女孩的情況卻更為特殊。我國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可免除贍養義務。從王某強奸女孩的那壹刻起,就已經可以剝奪王某監護人的資格了,因此女孩並不需要要對王某盡贍養義務。
雖然女孩不用對王某盡贍養義務的判決大快人心,但這並不能抵消女孩曾經受到的傷害。女孩自訴,自己如今的孤苦無依,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幼年受到的傷害。被自己的親生父親侵犯,使得女孩敏感又脆弱,愛和被愛對她而言都成為了奢望。然而90歲的王某對女兒不僅沒有任何的悔意,反而將她告上法庭,這實在讓人氣憤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