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出具不予成立擔保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寫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要舉報,可以去其上級部門投訴。縣、區公安局監察大隊或信訪辦可以收集證據進行舉報。如果警察還是不作為,可以投訴,或者向檢察院舉報請求監督。
1,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2.公安機關的調查範圍是:明確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需要追究責任的。因個人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質區別。按照規定,警方壹般不立案。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擴展數據:
法律規定了對侵犯他人遺忘物的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占罪的起點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的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是侵占罪從違法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