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法規,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法規,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條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條例。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制定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標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5、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規定,建立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規定。
7.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條例,加強人才管理和開發,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條例,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博士後”制度並負責“博士後”管理和協調,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培養。
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規定,負責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困難和穩定的規定,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9.參照公務員法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10,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法規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1.統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條例,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