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任務的第壹責任人。把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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