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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元明土司制度的差異

雲南元代土司制度與雲南明代土司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明朝增加了地方知府、地方知府、地方知府三種文官職位。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壹項民族政策。其意義在於保留鐐銬,仍然是模仿唐朝的“鐐銬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維持原有的生產方式,滿足於征收朝貢。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形成於宋代,興盛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終結於20世紀初,歷時壹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