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可以通過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投訴。為提高社區工作者服務水平,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社區居民合法權益,制定社區工作者投訴處理制度。
(1)投訴範圍:全體人員。
(壹)態度惡劣、語言生硬、斥責或嘲諷社區居民的;
(二)按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的;
(三)吃、拿、卡、要等變相獲取利益的;
(四)工作不認真負責,無法壹次性明確告知居民辦理事項應提交的相關程序和材料,造成居民重復出行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