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項事務根據資產和丁力收費。至元二十八年(1291),規定按戶富、人數,發名,編差書,作為編兵役的依據。軍官的編制和分配標準是“試產,先盡財,後下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地主和部分富裕的自耕農。元代對義務勞動的服役期沒有明確規定,各級官員任意下達義務勞動,沒有任何限制。繁重的勞動主要由中下層家庭承擔。地主們想盡辦法借機控制當地和漁村。如果沒有有利可圖的軍官,他們就會通過收費或欺騙分析住戶來逃避,這樣軍官的負擔就會轉嫁到中下層住戶身上。至於庫茲和管滄,因為它們無利可圖,容易出現赤字,所以盡量避免它們從富裕家庭變成自耕農。元朝中後期,租稅不均和勞役不斷發展,成為元朝社會矛盾深化的壹個側面。
在明代,人們還根據糧食的多少和財產的厚薄從事各種不規則的勞動。徭役黃皮書把平民戶分為三等和九等。每當遇到徭役,就會發書查其輕重,上中下三等戶都要分配做仆役。雜官有很多種。根據服務對象,可分為北京服務、政府服務、縣域服務和王宓服務。按服務性質可分為官廳派的服務(如皂商、門客、齋夫、送飯等。)、收稅收糧的服務(如解戶、貼戶、巡停、書商等。),以及倉庫的服務(如國庫券、書籍等。)隨著統治機構的龐大,雜官的招募越來越頻繁,正統年間出現了均勢法則。定期編輯審核,除了稅役黃皮書之外再編壹本統壹的書,雜事按稅糧人數平均分擔。除了壹些被分配到軍密的雜工外,其他所有的非正規仆役學校,如削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等。,大多是臨時編制和簽署,這被稱為雜項。實行壹種鞭法後,將雜役折成銀子,按地排派,隨秋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