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繼續精簡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救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廳(局),計劃單列市(區)人民>;主席團:
近年來,陜西、青海、山東、黑龍江、遼寧、吉林等十六個省根據實際情況和財力,制定了進壹步解決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擴大了救助範圍,提高了救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原精簡單位支付,這是政策允許的。但是,壹個新的矛盾也出現了,就是壹些省份在執行地方規定的時候,把減員和安置外省老職工的救濟推到原工作單位,造成壹部分人到原工作單位在外省上訪,既增加了原工作單位的壓力,又使這些人白來來回回,生活更加困難。目前,各地應繼續執行(65)224號文件關於精簡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救濟的規定。有地方性法規的省份也要以落實224號文件為前提。符合224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無論在本省還是外省,都應給予原標準工資40%的減免;對不符合第壹條規定但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給予社會救濟,使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壹般民眾。對不符合224號文件和地方法規要求的,要講清道理,做好思想引導。簡單粗暴、愛出風頭的方法絕對不能采用,更不能讓他們去外省找原工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