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協和醫院住院病人陪伴制度
第壹,為了促進患者早日康復,使醫療工作有序進行,減少院內交叉感染,需要盡量減少陪伴。不允許將學齡前兒童帶入病房探視或陪伴。
二、凡患者病情需要陪護的,需經病房主管醫生和護士長同意,可開具陪護證明(有效印章)進行陪護。待病情穩定後,停止陪護,收回陪護證。
第三,陪伴條件
(壹)各種疾病導致多器官損害,病情嚴重,且不在專科重癥監護室的。
(二)病情可能突然變化,出現嚴重並發癥。
(3)因疾病診斷不清或疾病復發發展導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四)因各種原因導致精神異常或意識障礙的人員。
(五)大手術、復雜手術或復雜介入治療後的患者。
(6)語言交流障礙、盲、聾者。
(7)有自殺傾向者。
(八)無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殘疾患者或者幼兒。
(9)醫生認為需要家屬陪同的特殊情況。
四、隨行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與醫護人員密切配合,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共同促進患者早日康復。
(2)自覺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不隨地吐痰,不在病房或走廊吸煙,不串門,不在病房洗澡、洗頭、洗衣服、做飯,不自帶行軍床、躺椅等。保持病房安靜和幹凈。
(三)節約水電,愛護公物,損壞公物必須照價賠償。
(4)陪護人員不得隨意調整患者使用的各種醫療儀器設備,翻閱患者的醫療保健文書,不得私自將患者帶出醫院。
(5)公司限1人,盡可能安排同性家庭成員。
(六)有事要離開病人時,必須通知醫務人員。
(七)如病人身體不適,及時呼叫值班醫務人員。
(八)陪護人員違反醫院規章制度或影響醫院公共秩序,經勸說教育無效的,可停止陪護並聯系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