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本條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內禁地還是全面封禁!
根據新修訂的《濰坊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市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機關辦公區;
文物保護單位;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廣播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
森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域;
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條例規定,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