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主義”也是問題,只不過是太大的問題,與具體實踐較遠的問題。胡適之先生談的“問題”則是指,現實中具體、迫切且攸關國運民生的問題。現今法學研究中談“主義”的較少,間或有學者提出“去意識形態化”外,鮮有在“主義”層次上建構理論體系的。但是,近代西方法政理論是以自由主義為圭臬的,那麽,在仍宗辯證&歷史唯物主義的正統法學而言,究竟如何看待西方法學理論和法治實踐,是學習、是借鑒、是批判還是研究?其實是個蠻混沌的問題。當然,沒人會堅持否定的態度。
關於“主義”的討論,即便是今天也並非完全虛幻,只不過澄清彼此,實在是不容易的事,而且即便澄清了,也於解決具體問題沒有太大的幫助,因而“就事論事”就顯得更實在些。借用胡適之先生的話:“現在中國應該趕緊解決的問題,……那壹個不是火燒眉毛緊急問題?”
然而什麽是問題,卻也是需要細細推究的問題。問題有大小,問題也有真偽,有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也有當下問題也有長遠問題。問題是,究竟是哪些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或者說,哪些問題的研究具有當下的客觀需要。每個研究者都可以羅列出壹張乃至幾張待研究的目錄,這固然有其研究興趣所在,但更主要立足於其對既有理論的把握和對社會的觀察。有意思的是,壹些人認為是重大的問題,另壹些人會不以為意,甚至斥之為“偽”。每年教育部、司法部等下發的課題指南即是如此。
令學者們著迷乃至執著的問題,會讓實務部門中專業人士莫名其妙,而令實務部門“頭疼”的問題,在壹些學者看來根本不稱其為“問題”。就像新律師法實施後,壹些基層實務部門費勁心思來化解來由此帶來的沖擊,而有的學者會抨擊其違法,認為認認真真、不打折扣地執行法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新法的執行,歷來都是觸動既有利益和習慣的事情,如果看不到這壹點,也就看不到現實中的問題。做個最庸俗的比喻,不是說拿著菜譜就能做菜的。
什麽是問題?得從問題的產生開始分析。做個不完全歸納,問題的產生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空白與模糊、差異與分歧、對立與沖突。沒有規則和規則不明確時,對壹個事實如何看待就會存在問題,可能它具有現實的危險性或者實害性,但是,根據現有法律卻無法給出答案或者明確的答案。當出現復數的規則且又彼此不同時,或者對同壹規則的理解與解釋不同時,如果對壹個事實的處理必須只有壹個明確答案,那麽,就會因為選擇優勢規則和優勢解釋方面存在問題。當多個利益出現對立與沖突,即便規則明確,也會出現問題,因為利益受損方會挑戰規則的正當性或者幹脆蔑視規則。這三個方面形成的問題,會按照相對應的解決機制,而歸入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如何協調法制與社會關系等不同領域中去。
在現實生活中,無論何種問題,究其根底,仍在於因利益的確定與糾紛而形成,換言之,只要有利益之爭,就會有問題。為解決這種利益之爭,規則就應運而生,法律只是因其國家意誌和強有力保障而在所有規則中占據有力地位,但法律並不總是最有效的規則。而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又會因其自身而形成問題,壹來規則總是人定的,而制定規則的人又有其自身的利益和對多個利益取舍的判斷,二來規則也要人來實施,而實施規則人又有其利益和對需要調整利益的判斷,再有接受利益調整的主體也是人,而他們更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於是,對於如何確定規則、實施規則以及如何讓人們接受規則,又產生問題,這時已經進入理論層面,乃至在形而上層面確定最基本的規則。理論研究者雖然於現實中具體利益之爭保持中立,但是並非完全超脫,因為理論研究總是自覺或者潛意識地選定立場,而且研究者的知識譜系和個人經驗也會影響到他所謂“中立客觀”的研究。所以,壹言以蔽之,問題總是與利益聯系在壹起,只是不同人群與利益的關系有著直接與間接之分。
如此結論,可能過於籠統與武斷,然而,當以人和人之間關系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和歸結點時,如果以人既有和追求的利益作為“抓手”,對待“問題”所指向的實質,就像捅破窗戶紙壹樣明了了。看到“問題”是因利益而生,那麽,解決問題,也就該以確認利益歸屬、協調利益沖突作為基本路徑。而如果以利益為“抓手”來反觀“問題”的提出,也可以說明哪些是真問題或者說有意義的問題,哪些則是偽問題或者無意義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壹些社會矛盾被呈現時,有時會被有意無意地轉化了形式,所以,當輿論鼎沸之時,反倒問題的實質卻不清不楚了。在2009年頗為轟動的“鄧玉嬌”案來說,即使如此。鄧案後,我有幸參加了壹次有關媒體深度報道的研討會。當時,壹位自由撰稿人就提到,如果沒有媒體的大力支持,鄧玉嬌可能會被死刑,言下之意,媒體的“正義”戰勝了強權。然而,吊詭的是,壹個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被演繹成壹場“官民”之間、輿論與司法之間的“決戰”的?官民之間會存在矛盾,並非什麽稀奇事,當官民之間分別處於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地位,彼此之間必然會有矛盾,在壹些事件甚至形成對立。但是,鄧玉嬌案中,被害人並非作為管理者身份出現的,只不過他們有“官”的身份而已,鄧玉嬌也並非因為他們是“官”才捍衛自己的權利。這起刑事案件被演繹為“官民對立”,實在值得玩味。鄧案受關註的真正推手究竟為誰,其利益何在?恐怕還需要揭開面紗,看清面目。當然,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也令人大大慨嘆壹番:司法要贏得民意,還應遵循司法的規律來辦事,曲意附和所謂“民意”最終不過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現實問題,應以利益分析作為研究工具加以分析,而之於理論問題,尤其是所謂“純粹”理論問題,以利益分析為工具似乎有點不“靠譜”了,因為很多所謂“純粹”理論問題,比如體系、範疇等方面的爭論,與現實生活中的利益沒有直接聯系。實際上,並非如此。當然,我們沒有必要牽強地將利益分析灌輸到“純粹”理論研究當中。不過,在法學研究中,“純粹”理論問題並沒有純粹到與現象世界隔絕的程度,因為法學研究總要與規則有關,而規則總與利益調整有關。即便“純粹”法學理論不屑於談具體問題,但是如果自我疏離於現象世界,那麽,這樣的“純粹”研究,毫無意義可言,只能靠創造壹些空洞的概念制造“泡沫”而已。
“純粹”理論問題,實際上就是觀念形態上的問題。觀念形態上的問題,由於其關註對象、研究內容和目的使然,在方法上崇尚思辨,研究進路也以演繹為主,概念-範疇-體系,如是推進,如是往復。由於“純粹”理論研究看起來很超然,是發揮人類理性的最高境界,因而也就為很多研究者所癡迷、所執著。然而,“純粹”是相對於現象世界的純粹,是對具體問題的抽象。其實,就概念而言,即是首先從現象開始歸納而來,只是由於不斷地、分層地抽象之後,看起來愈發“玄妙”,但在根源上仍可回溯到現象世界,同樣,範疇之間的關系,也是模擬現象世界的,並非純粹是邏輯的產物。
同其他社會科學壹樣,法學研究總要回答壹些形而上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並非憑空提出來的。恰恰是面對人世間各種利益糾結,促使法學研究者們希冀從現象中看到本質,並由此展現“問題”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當然這還不是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建立合理的規則,套用中國古代哲學的話,就是建立合乎“道”的規則來。“道”並非憑空的,而內在於現象世界中,需要通過人的理性加以挖掘,但“道”卻非依賴於理性而存在。
無論是現實問題,還是“純粹”理論問題,說到底,都與利益相關,只不過在不同層次以不同話語去談而已。其實,法學研究應該直面利益的,也只有認識到現實生活中所有沖突都與利益有關。無論個人之間的,個人與集體,還是個人與國家的,乃至國家與國家間的各種關系,需要法律予以關註的,莫不與利益相關。撇清了情感因素和話語表達,最終會看到現象之下的實質,由此也會看到並提出真的問題。
壹些年輕的法學研究者總在抱怨:寫文章找不到新的題目,言下之意,問題已經被前人研究完了,剩下的事情只能是“炒冷飯”了,最多不過是在“炒”的時候加點新“佐料”而已。但實際上,中國目前法制建設的問題之多、之復雜,曠古未有。前壹陣子看到壹篇文章,提到中國是新聞“富礦”。中國又何嘗不是的壹個法律問題的“富礦”,俯拾皆是,只是由於後進研究者容易被所謂“純粹”法律理論所迷惑,癡迷概念與體系,無意中與現實生活絕緣,而壹旦進入到社會之中,發現所學根本不足以所用,於是乎,反過來責怪所學的無用。實際上,在所學時,就沒有註意到,所學理論是如何提出,又有何用,從根本上說就沒有培養起問題意識,遑論如何解決問題了。眼下,中國社會正處於利益的大調整過程中,改革三十年仍要繼續改革,無非繼續調整利益格局而已,而由此形成問題之多都需要法律人給予回答。有人會說,這中間多是政治問題、經濟問題,但是,政治、經濟問題最終還是要通過法律來“塑形”,況且很多問題都可以從多個視角去分析,法律的視角是不能缺席的。
我們常說,提出問題比解決問題更重要。確實如此,只有發現並提出問題,才可能去加以解決。但是,只有發現並提出真的問題,才可能真得解決問題。而發現真的問題,就在於看清各種關系鏈條中的利益因素。“純粹”法律理論問題,與現象世界要遠壹些,但是,最終還是要回到現象世界去檢驗,而且“純粹”法律理論畢竟也是在為制定規則提供壹般性的方法論指導,而最終要在具體社會關系調整中發揮作用,因此也在“純粹”法律理論研究中考慮利益因素。
行文至此,開始擔心,這篇小文也充滿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