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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烹飪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山東烹飪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餐飲業務和烹飪技能、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的食品營養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廚師、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繼承、發展、開拓、創新”為指導,服務會員、企業和政府。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反映會員意願和行業要求,弘揚山東烹飪文化,提高烹飪技能,研究烹飪科學,宣傳烹飪知識,培養烹飪技術和管理人才,團結廣大烹飪餐飲工作者,為推動和發展山東烹飪餐飲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這個協會的掛靠單位是山東省旅遊局。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濟南。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反映會員餐飲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協會會員和辦事機構對魯菜和餐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研究總結餐飲企業深化改革、開拓市場的經驗,並在行業內交流推廣;

(四)開展烹飪餐飲業名店、名師、名品的創建活動,並組織認定和推薦;

(五)監督餐飲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圍;

(六)開展烹飪理論和文化研究,提高烹飪科學水平;

(七)組織和參加省內外烹飪比賽,提高烹飪技術水平;

(八)組織技術和管理培訓,提高炊事和餐飲隊伍的素質;

(九)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接受省內外委托辦理山東魯菜烹飪行業技能鑒定;

(十)開展國際烹飪文化教育、技術交流與合作,向國外介紹山東魯菜烹飪宣傳,向山東引進國外先進烹飪技術和管理經驗;

(十壹)開展和推廣綠色餐飲食品營養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宴會改革,倡導科學用餐;

(十二)推動餐飲食品特別是中式快餐的發展和經營,合作或承辦相關產品和設備的展示、展銷等活動,促進山東魯菜的產業化和產業化;

(十三)設立實體,開展與烹飪餐飲業相關的經貿交流、人才開發和技術合作;

(十四)承接烹飪技術和業務咨詢服務;

(十五)承辦有關部門委托的有關烹飪事項,開展其他有益於烹飪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會員:各地烹飪協會、學會、研究會、研究所;餐飲公司、集團和餐廳,

賓館、飯店、餐廳等餐飲企業和與餐飲行業相關的企業;烹飪院校、科研機構等機構,不論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者,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中高級以上廚師、面點師、調酒師、雕塑家、餐飲服務技師。

烹飪老師、醫生、營養師、研究員、藝術家、烹飪理論研究者;從事烹飪工作多年,在烹飪研究方面有壹定造詣,有豐富的行業管理經驗,擁護本協會章程,熱愛烹飪的,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凡欲加入協會者,須提出入會申請,由協會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室討論通過,方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小組成員應選舉壹個或兩個聯系人作為小組成員的代表。熱心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名人,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所有被批準的會員將被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和地方烹飪餐飲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四)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和供應協會編輯出版的烹飪書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盡可能對烹飪餐飲的發展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會議,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受到國家刑事制裁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董事;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推薦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六)決定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

多幾票就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和會員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烹飪、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熱心中國烹飪與餐飲行業協會的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協會顧問,並提交主席辦公室決定;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協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和咨詢專家匯報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資助和捐贈;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會徽

第四十壹條本會會徽為紅色,中間為源於山東的炒鍋勺,周圍為山東烹飪協會的英文字樣。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在完成宗旨計劃後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動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3年7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